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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普法宣传】须知“打谣”的那些事儿,对网络谣言“说不”!

发布时间:2024-05-31 10:29:55 发布者: 点击:

今年以来,各类谣言在网络传播扩散,严重误导公共舆论,损害网民权益,污染网络环境。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建设健康的网络家园,请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建健康清朗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谣言的定义

 

 

网络谣言是指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境内外网站、社交平台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且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

 

散布网络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玉树市网警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鼓楼公安将持之以恒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

坚决遏制网络谣言、虚假信息

多发、高发、频发态势

全力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我们的认知

当对手还在将注意力停留在碎片化的互联网设计或程序实现时旭尧网络早已开始将数字品牌的建设和传播进一步整合。只有通过整体的互联网品牌分析,帮助品牌建立互联网品牌传播价值并围绕价值建立品牌粘性,提升品牌与用户的互动,帮助品牌传播,触发用户的行动力才是我们工作的终极目标,这正是优等品牌的成功秘诀。不可否认,建立互联网品牌传播价值的确是门艺术,但互联网不同于艺术涂鸦,企业投资品牌绝不是希望品牌成为某个艺术家的实验品。互联网传播的对象是用户,用户拥有自己的文化体系,群落共性才是互联网品牌传播创意的源头,如果我们不能帮助企业激发目标用户的共鸣产生购买冲动,那将是品牌的悲剧! 因此,互联网传播必须建立品牌传播价值,为梦想者创造梦想品牌,旭尧网络定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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