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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在行动】普法宣传 | 拒绝网络谣言,从我做起

发布时间:2024-05-31 10:30:50 发布者: 点击: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鼓楼公安提醒您:

01|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02|网络谣言的危害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

03|网络谣言案例

 

 

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网络谣言案。今年1月4日,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为达博取关注和提高楼盘销量等目的,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南京在玄武区试点”等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孙某、李某等7人已被公安机关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04|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我们的认知

当对手还在将注意力停留在碎片化的互联网设计或程序实现时旭尧网络早已开始将数字品牌的建设和传播进一步整合。只有通过整体的互联网品牌分析,帮助品牌建立互联网品牌传播价值并围绕价值建立品牌粘性,提升品牌与用户的互动,帮助品牌传播,触发用户的行动力才是我们工作的终极目标,这正是优等品牌的成功秘诀。不可否认,建立互联网品牌传播价值的确是门艺术,但互联网不同于艺术涂鸦,企业投资品牌绝不是希望品牌成为某个艺术家的实验品。互联网传播的对象是用户,用户拥有自己的文化体系,群落共性才是互联网品牌传播创意的源头,如果我们不能帮助企业激发目标用户的共鸣产生购买冲动,那将是品牌的悲剧! 因此,互联网传播必须建立品牌传播价值,为梦想者创造梦想品牌,旭尧网络定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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